【代销理财】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202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A类份额

 

温馨提示:产品概览中展示的信息为产品说明书内相关内容,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能就部分要素进行调整,具体请以最新产品公告为准。

 

产品名称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202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A类份额

 

 

登记编码

Z7006626001126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代码

LJRRX202

 

风险评级

低风险

 

期限

无固定期限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以下事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销售范围

龙江银行全辖分支机构

 

产品管理人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

 

认购起点

认购/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认购/申购起点,并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产品规模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 1 万元。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设置或调整产品规模上限,并及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若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低于规模下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期理财产品,亦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若管理人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时,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于原定成立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

 

募集期

2026年9月29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成立日

2026年9月30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人成立公告为准。

 

产品终止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理财成立日提前或延后产品到期时间,具体理财产品到期日以管理人到期公告为准。

 

开放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协议约定外,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认/申购费/赎回费

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强制赎回费(如有)除外。

 

销售费

0.3%/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费率/365

 

托管费

0.01%/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

0.3%/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费率/365

 

强制赎回费

(1)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在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前提下,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信息技术服务费

0.002%/年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相关要求,本产品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信息技术服务费费率/365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产品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原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结构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并依据内部宏观投研和信用评级系统,精选各类别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组合杠杆投资策略、信用利差策略、骑乘策略、波段交易策略、滚动资产配置策略等。

 

投资范围

1.本产品全部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2.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含货币类资产、债权类金融工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的比例【100%】;
2.权益类资产的比例【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0%】;
产品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建仓结束时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协议文本

 

产品公告

(可放图标或文件名-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