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理财】广银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6号(XFTLC

产品名称

广银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持有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第16号 C份额(XFTLCY0316)

登记编码

Z7006626000055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代码

XFTLCY0316

风险评级

中低风险

期限

无固定期限,【最短持有期 91 天】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以下事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销售范围

龙江银行全辖分支机构

产品管理人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

认购起点

认购/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认购/申购起点,并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计划发行规模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1000】万元。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设置或调整产品规模上限,并及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若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低于规模下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期理财产品,亦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若管理人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时,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于原定成立日后3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

募集期

2026年1月28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成立日

2026年1月29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人成立公告为准。

最短持有期

本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认/申购设置【91】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每笔理财产品份额从认/申购对应的成立日/确认日(最短持有期起始)至其后【91】天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从第【91】天(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如第【91】天为非交易日,投资者需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提出赎回申请。

开放安排

1、开放日及开放期: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个交易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8:30-15:00,下同)提交申购申请。投资者仅可在份额满足最低持有期【91】天后,在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交赎回申请。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可临时开放本产品。如临时开放,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本产品设置预约赎回期,预约赎回安排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预约赎回申请将在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后的产品开放日由系统自动转为正式的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除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放期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开放期交易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申购和赎回确认:管理人将在产品开放日后【1】个交易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赎回/终止到账: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产品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交易日内到账,从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资金清算期。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5、申购/赎回价格: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6、巨额赎回: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存续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以上开放安排,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认/申购费/赎回费

本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费

0.30%/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费率/365

托管费

0.03%/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

0.30%/年

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费率/365

业绩比较基准

1.65%-2.55%/年

基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本产品拟投资资产包括固收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等,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组合目标久期、可投资债券的静态收益率等因素、相应商品类资产过往收益率并结合交易增厚收益策略作为测算依据,扣除相关税费成本而得。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和过往经验等因素对本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原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趋势、行业基本面、信用定价、利率波动和市场波动等因素,在符合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情况下,综合衡量产品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比,相机构建投资组合,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资产,以下具体资产分类以监管规定的分类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1.现金及货币类资产:现金及活期存款、其他货币性资金、债券买入返售(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品种;
2.债权类金融工具:
(1)银行存款:除活期以外的存款和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
(2)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债券、金融机构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及其他资本工具)、公司信用类债券、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公募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及衍生品工具,如商品型公募基金、贵金属、期权、期货、收益互换、债券借贷等;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投资需符合监管要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投资于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交易资格。
4.永续债及理财产品可投资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
5.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及理财产品可投资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含货币类资产、债权类金融工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2.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合计比例不超过20%。
产品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建仓期结束后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要求(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除外)。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2.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产品说明书

协议文本

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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