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江银行借记卡章程
龙江银行借记卡章程
(2.0版,2021年)
1总则
1.1为规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1.2本章程适用于本行发行的借记卡。
2产品定义
2.1本章程所称的借记卡是指本行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备结算、转账、存款、贷款、投资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允许透支。
2.2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发卡对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
2.3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持卡人首次申领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如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3申领条件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借记卡。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本人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4费用计息
4.1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行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标准将按照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在本行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查询。
4.2借记卡账户内的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5交易管理
5.1持卡人可持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脱机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取现。
5.2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芯片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快捷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此项服务。
5.3持卡人遗失借记卡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日内,须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5.4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无法进行任何业务处理。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若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及密码重置手续。
5.5持卡人因借记卡损坏、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换卡。
5.6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丢失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6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POS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
6.2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6.3借记卡仅供持卡人本人合法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不得出租、出借、出卖、抵押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4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并交回借记卡。
6.5持卡人应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欺诈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6.6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本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非居民身份核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调查、反欺诈及诈骗调查、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调查等工作。
7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7.1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尊重并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
7.2本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
7.3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本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7.5虚假挂失、伪造个人借记卡,使用伪造、涂改的借记卡,冒领、冒用借记卡,或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洗钱活动的,本行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6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8附则
8.1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8.2本章程由龙江银行制定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龙江银行相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本章程即为生效,原《龙江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8.3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